來源:廣東速達進出口 時間:2023年11月08日 12:06閱覽:次
海關公告丨進口油品計量單位換算標準改了!
關于進口油品計量單位換算標準及有關申報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44號
為提高油品進口環節消費稅征收一致性并確保海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令第51號)相關規定,現對進口油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予以統一明確(見附件),并對法定數量申報要求統一規定如下:
一、對于本公告附件所列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油品,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在向海關申報進口時,應同時按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千克,下同)和法定第二計量單位(升,下同)申報進口數量。其中,法定第二計量單位對應數量應統一按本公告附件中給定公式,
由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對應數量換算后向海關申報。
二、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對應數量未在合同等報關單隨附單證及其他相關單證中直接列明的,應先按照實際密度及體積計算并申報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對應數量,再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換算法定第二計量單位對應數量。
零售包裝的成品油,其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對應數量應為扣除零售包裝后的液體部分重量。按照商業慣例,成品油通常會含有一定數量的水份,申報其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對應數量時不應扣除含水量。
三、進口人在向海關申報進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油品以外的油品時,應按照實際報驗狀態申報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對應數量和法定第二計量單位對應數量。
四、本公告適用于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等各類具有法定第二計量單位和法定數量欄目的海關單證的申報及修改。
五、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6號和2013年第10號同時廢止,此前相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對于本公告發布前已申報進口的公告附件所列油品,
因本次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和法定第二計量單位換算標準調整造成的稅款差異不再進行調整。
特此公告。
附件: 進口油品計量單位換算標準.doc
海關總署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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